【其他】
一、什么是罌粟殼?
罌粟殼,俗稱大煙殼,罌粟科植物罌粟的干燥果殼,呈橢圓形或瓶狀卵形,多已破碎成片狀,直徑1.5~5厘米,長3~7厘米,外表面黃白色、淺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澤,有縱向或橫向的割痕,頂端有6~14條放射狀排列呈圓盤狀的殘留柱頭;基部有短柄,體輕,質脆;內表面淡黃色,微有光澤;有縱向排列的假隔膜,棕黃色,上面密布略突起的棕褐色小點;氣微清香,味微苦。罌粟殼含有20多種生物堿,其中以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等為主要成分。
罌粟殼具有鎮(zhèn)痛、催眠、呼吸抑制與鎮(zhèn)咳作用,一般用于醫(yī)藥行業(yè)。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加入罌粟殼。
二、食用含罌粟殼的食品對人體有哪些危害?
罌粟殼含有嗎啡等物質,易使人體產(chǎn)生依賴性而造成癮癖,對人體肝臟、心臟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如果長期食用含有罌粟殼的食物,就會出現(xiàn)發(fā)冷、出虛汗、乏力、面黃肌瘦、犯困等癥狀,嚴重時可能對神經(jīng)系統(tǒng)、消化系統(tǒng)造成損害,引起精神失常,出現(xiàn)幻覺,有時甚至會呼吸停止而死亡。
三、有關法律條文: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chǎn)者就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chǎn)食品。此外,還可能涉嫌《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其他3項罪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寧波市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打擊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jù)《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nóng)產(chǎn)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省財政廳省食安辦《關于印發(fā)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290號)有關要求,結合寧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舉報,由農(nóng)(林、漁)業(yè)、質監(jiān)、工商、貿易、食品藥品監(jiān)管、衛(wèi)生、公安等相關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依職責負責處理。
第三條舉報人可采用來人、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四條舉報下列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之一,經(jīng)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nóng)產(chǎn)品種植、養(yǎng)殖、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chǎn)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chǎn)食品的;
(三)加工銷售未經(jīng)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chǎn)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chǎn)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四)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銷售失效、變質、過期、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chǎn)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五)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jīng)營者未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未獲得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發(fā)的餐飲具集中消毒衛(wèi)生監(jiān)督合格證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不符合有關衛(wèi)生要求的;
(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生產(chǎn)經(jīng)營食品、偽造食品產(chǎn)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chǎn)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chǎn)品標志生產(chǎn)經(jīng)營食品的;
(七)違法違規(guī)生產(chǎn)、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加工食品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chǎn)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舉報的違法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金額5000元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500元;
(二)罰沒款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1000元;
(三)罰沒款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獎勵舉報者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舉報的違法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照以下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的5%給予獎勵;
(二)被判處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罰金并處的,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計算后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五條和第六條計算后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判決進行獎勵。
第八條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xié)商分配。協(xié)商不成的,由頒發(fā)部門裁定。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承辦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不超過500元的獎勵。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不得重復發(fā)放獎勵。
第九條已制定、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的縣(市)區(qū)政府或市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優(yōu)先適用本辦法,已經(jīng)按照本辦法實施獎勵的,不得再適用各地各部門的獎勵辦法重復獎勵。
第十條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并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將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實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由食品安全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出獎勵申請,經(jīng)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fā)放。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案件承辦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做出案件處罰決定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后)15個工作日內,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寧波市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申請報批時,需附舉報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附1)。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及其以下的,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須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填寫《寧波市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2,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員,并填寫《寧波市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附3,以下簡稱送達回執(zhí))。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員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將無法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fā)放。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書”后,攜帶獎勵通知書到指定的時間、地點憑有效證件領獎并辦理簽收手續(xù)。接到獎勵通知書后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舉報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前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親自領獎或委托他人代領。委托他人代領必須隨帶“獎勵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fā)放工作,同時填寫《寧波市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fā)放表》(附4)。
第十四條政府相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信息。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法定打假職責或義務的執(zhí)法人員、被假冒(侵權)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施行。
五、進口肉類鑒別常識
目前,市場上有琳瑯滿目的進口商品,包括大量的進口生鮮農(nóng)產(chǎn)品,如肉類、水產(chǎn)品類等,如何能挑選到健康、衛(wèi)生、安全的進口肉制品呢?檢驗檢疫部門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看商品是否有中文標識。包裝上全是外文的,千萬不要買。很多人認為,進口食品的標簽應該全是外文,才是正宗的。其實這是一個誤區(qū)。經(jīng)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食品,在其銷售包裝上都必須加貼合格的中文標簽,標明其原產(chǎn)國、生產(chǎn)日期等信息,如果沒有,可以視為不合格食品。二是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相關的進口手續(xù)證明,如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衛(wèi)生證書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上都應該記載了該批進口肉制品的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重)量、輸出國家/地區(qū)、國內收貨人、生產(chǎn)日期、生產(chǎn)廠家名稱和注冊號等詳細的追溯信息,該證書好比進口肉制品的“身份證”,只有獲證相符,才能說明其是檢驗檢疫合格的,否則質量無法保證。三是盡量選擇聲譽較好、經(jīng)營較規(guī)范的大型商場、超市選購進口肉制品,這樣可以保證產(chǎn)品來源和運輸、貯藏條件,確保產(chǎn)品品質的穩(wěn)定性,以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鏈接:截止2015年6月,共有23個國家注冊企業(yè)生產(chǎn)的肉類產(chǎn)品可以向我國出口,按照肉類品種分類如下:
進口肉類
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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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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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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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30月齡以下剔骨牛肉)、阿根廷(剔骨牛肉)、巴西(30月齡以下剔骨牛肉)、烏拉圭、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哥斯達黎加、墨西哥(剔骨牛肉)、匈牙利(剔骨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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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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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拿大、巴西、智利、法國(包括熟制豬肉)、丹麥、愛爾蘭、意大利(包括熟制和腌制豬肉)、西班牙(包括腌制豬肉)、德國、荷蘭、英國、比利時、墨西哥、匈牙利、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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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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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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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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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雞肉)、巴西、智利、法國(雞肉)、波蘭、匈牙利(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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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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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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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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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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